【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罪轻判】检察院起诉涉案金额10.9亿,最终法院判决仅认定1.8亿
  • 张振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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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3

【案情介绍】检察院指控:刘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6月成立某基金管理公司后,本案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先后在该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先后任职副总经理、营业部经理及总经理。期间曾某及其下属业务团队,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以媒体、推介会、亲友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众筹多个理财产品,承诺保本及8-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经审计,该公司在广东片区于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合计10.9亿余元,目前有584名投资人报案,合同金额1.95亿余元。

【办案经过】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为7-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曾某亲属认为量刑畸高于是改委托张振杰律师介入,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庭审结束后,法院随时有可能直接下判决,时间争分夺秒,张振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法院申请阅卷,并调阅随案移送的光盘。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以后,张振杰律师认为本案曾某有众多依法应当及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在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未尽详述,于是立即搜集本案对曾某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请求重新开庭审理。检察院在此期间也没停止指控的脚步,先后两次补充起诉,每次都增加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并附新证据。张振杰律师补充阅卷充分分析后,写了20余页辩护词,多次修改,列表画图,不断修改辩护思路,开庭时,法院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

最终,天河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不认可检察院起诉的10.9亿涉案金额,仅认定其中的1.82亿。同时法院也采纳了本人提出的从犯、自首等重要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的量刑从检察院提出的7-10年轻判至4年。

【本案亮点】

一、成功为曾某争取自首情节;

二、成功为曾某争取从犯情节;

三、成功降低本案曾某的涉案数额;

四、成功将检察院量刑建议7-10年最终争取到4年,减少了3-6年刑罚。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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