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取保候审】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37日后成功取保候审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22-06-09

      【案情介绍】


      卢某担任某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集团财务工作,包括收付款及相应财务报表账册的制作。该集团公司因其经营的金融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案发,卢某因此被抓捕归案。卢某家属找到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为卢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张振杰律师通过前期多次会见,了解了全部案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家属收集了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并撰写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张振杰律师认为,卢某仅为集团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即使属于中层管理人员,但因其工作内容并不涉及涉案的金融项目,主观上也不明知集团公司从事着非法吸存的行为,因此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观点摘选如下:


      一、卢某的职位较低,不具有任何决策权。


      二、卢某的岗位与职位决定了其不涉及涉案资金端和资产端的业务。


      三、卢某不存在吸收他人存款的能力与主观故意。


      四、卢某不存在非法吸存的行为。


      五、卢某仅为一般工作人员,不应成为本罪的打击对象。


      六、卢某积极配合调查,能做到随传随到,已无继续羁押之必要。


      七、卢某在广州有稳定收入、固定住所、家庭和睦,且不会报复证人、举报人或被害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张振杰律师将以上意见,结合向卢某家属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向经办的公安机关提交并申请取保候审。经办公安机关回复不同意对卢某取保候审以后,张振杰律师没有放弃,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间向经办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及不予逮捕的法律建议。最终,经办检察院采纳张振杰律师的观点,不批准对卢某的逮捕,最终经办公安机关依据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对卢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卢某最终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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