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芳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越秀区检察院起诉,开庭时检察院坚持认为漆某芳构成集资诈骗。辩护人认为漆某芳是被其单位领导所蒙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相对更轻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罪处罚。最终,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错误,本案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处漆某芳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