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左某鹏接受黄某、张某鹏的委托研发一个虚拟币交易平台,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研发完成后,黄某、张某鹏将该平台出租给商户使用,以商户收付结算流水的8‰-10‰作为手续费,以此获取利益。在这个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运营中,左某鹏负责技术维护,业务上的事并不参与。商户本身是运营投资平台,吸引客户在其平台上进行投资,投资的收付使用的就是该虚拟币交易平台。而实际上,商户所运营的投资平台是诈骗平台,可后台操控升降涨跌,且以客户亏损数额为主要盈利。商户为了规避风险,就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本案的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收付结算。后来,投资客户发现诈骗的端倪,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因此案发。左某鹏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该虚拟币交易平台资金流水高达3000多万元。
【案件进展】
左某鹏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左某鹏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左某鹏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2-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左某鹏参与庭审后宣判前,被法院取保候审;
左某鹏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主要成就】
一、从诈骗罪,改为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重罪变轻(预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变为3-7年有期徒刑)
二、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次重罪变轻(预期3-7年有期徒刑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幅突破检察院量刑建议(检察院量刑建议2-4年,最终判处1年)
四、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再求突破
五、在审判阶段开庭后宣判前成功取保候审
(拘留时的罪名是诈骗罪)
(逮捕时的罪名是诈骗罪)
(起诉书:检察院将罪名从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书:检察院对左某鹏的量刑建议为2-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开庭后宣判前,法院对左某鹏决定取保候审)
(判决书:法院改变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左某鹏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