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不予起诉】温某涉嫌抢劫罪,检察院以不足以证实其有犯罪故意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19-05-04

【阅读提示】

大约十至二十年前,“敲头党”、“飞车党”非常猖狂。“敲头党”使用钝器猛击被害人头部后夺走被害人财物,这往往使被害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这里所说的“飞车党”不是电影里桥段当中酷酷地快速驾驶机动车,而是乘坐摩托车快速从被害人身边经过并抢走被害人手提包、项链、手镯、耳环等财物的人,首饰快速从身上剥离产生的巨大力量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的侵害,更有甚者被害人为了保护财物或者身上首饰无法剥离,被惨惨拖行致伤致残致死。更恶劣的是,有些“飞车党”为了省麻烦,一了百了飞车先用锐器将被害人的手啊胳膊啊先砍下来然后夺取手上、胳膊上的财物。这两种类型的行为是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的“双抢”(抢劫、抢夺)犯罪,一度令全国各人心惶惶,有事没事不敢夜晚在街上逗留。

这就是笔者没成为律师之前对抢劫罪犯的最初印象,相信也是大多数人多抢劫行为的朴素印象。但作为辩护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不是这么简单而朴素了。

虽然本案也同车有关,但所幸不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敲头党”、“飞车党”,而是一起让当事人非常莫名其妙的案件——源于娱乐结束打车回程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的故事。温某与同伴一同打出租车回家时,同伴与司机发生争吵,酒醉的温某醒来后,就被抓了。辩护律师介入后,因温某汉涉案当时半醉半醒,未能完整、清晰回忆案发经过,辩护律师获得案件信息费了好一番波折。最终,辩护律师认为温某汉没有抢劫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依法不应当构成抢劫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观点,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温某汉不予起诉。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17日晚,温某、温某汉、温某军及朱某、黄某等人一同聚会吃饭并去酒吧喝酒到凌晨。酒罢,众人醉醺醺打车回家。顺路的温某、温某汉、温某军等共四人同坐一辆出租车,朱某、黄某等其他人同坐另一辆出租车,两辆出租车一前一后往南沙的家里开驶。温某军坐在副驾驶,温某汉、温某等人坐在后排,温某军与司机在说话聊天,温某在后排迷迷糊糊睡觉。半路上,温某军与司机不间断地发生争吵,吵醒了温某。但因醉酒,温某没有听清前排的人在谈论何事,但大概应该是与假币相关。温某还看到温某军将一些钱扔向车外,估计应该是假币。

随后车内又恢复了平静,安静了有一会儿,出租车行驶到一桥上时,车内不知谁因何事使用了辣椒水喷雾,车内所有人都咳嗽呛到不行。这时司机同时靠边停车并打开车门后拔腿就跑。温某军因此非常生气,等众人回过神来之后就叫其他人去找司机。司机下车时众人还没从咳嗽中恢复过来,众人无一知晓出租车司机何去何从。不明就里的温某就跟着众人找寻司机,往前走了大概几十、一百米没发现司机又原路折回到出租车旁。愤怒的温某军就从副驾驶上扯下出租车司机的计时器,随手递给身后的人,刚好在温某军的身后,于是莫名其妙地就接过计时器。温某问温某军是怎么回事,温某军告诉温某该出租车是套牌的不是正规的出租车,并且使用了假币。因为温某军、温某、温某汉等人都是正规的出租车司机,所以众人一看就看出来确实是套牌跑出租车的,因此温某也难怪温某军如此火大生气。被温某军扯下计时器随机递到温某手上,也没明确告知要用来干什么。

众人一时三刻都没找到司机,温某军就上车左翻翻右翻翻,看有什么物品能够有司机信息能找到司机,结果一无所获。一行人在桥上干着急干等也不是办法,于是温某军尝试将车辆开走,让司机主动回来找他们。但温某军尝试失败,车打不着火走不了,于是提议众人再分散前后去找找。后来不知是谁先发现了司机就在出租车不远处,只是翻越相对车道的护栏躲起来了。温某军等人上前质问司机是怎么回事,司机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这时坐另一辆出租车的朱某、黄某等人赶上来了,就问温某军等人怎么回事。温某军称出租车司机使用辣椒水又用假币,朱某、黄某等人就开始对司机开始质问、谩骂,随后越演越烈,朱某、黄某等人开始对司机推搡,甚至殴打。温某见状感觉不对劲,随手将被温某军扯下来的出租车计时器递给了温某汉就上前劝架,阻止众人继续殴打司机。但朱某、黄某等人因喝了酒,出手不知轻重,特别是朱某更是出狠力气。温某军感觉事情严重,就也开始阻止朱某,但朱某身材魁梧力气很大,并且不听劝还在打。温某军猛地就将朱某抡开,失手将朱某推入了就近的水沟中。这时温某见事情越来越复杂,劝说阻止无果,就决定不想惹太多麻烦,偷偷地就自己离开了现场,徒步走回了家睡觉去了。后来,朱某、黄某等人拿走了司机的手机和身上的现金。几日后,温某向其他人问起这件事,被告知没什么大事,后面把车给回司机就各自走了,温某因此没有过多考虑这件事。

大约过了一个月,到了2017年6月22日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理由是其涉嫌抢劫罪。

【办案策略】

一、充分了解案情,好客观、全面地分析、判断案情

笔者介入本案后,即会见犯罪嫌疑人温某了解案情。但因温某当时也喝了不少酒,时隔已超一个月,故其对涉案当时的记忆比较零散,未能完整、确切地回忆起涉案当时究竟发生什么事。但温某一直肯定地陈述其没有打人,没有抢走司机任何财物,没有开走司机的车辆,中途就离开现场,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就不太清楚。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事人给到律师的信息非常少,而且现阶段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唯一来源,就是但是人提供的信息。因此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着笔者当时的判断,故笔者只能按照当时掌握到的信息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因没有抢劫行为和抢劫故意,不应构成抢劫罪,恳请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呈捕、撤案或者取保候审。但最终公安机关不但呈捕了,检察机关还批准逮捕了,因此笔者开始更加谨慎对待当事人给出的信息,毕竟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或者对律师没有建立起充分的信任也是常有之事。

笔者要更客观、全面地获得案件的信息,还得等到案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去阅卷才行。阅卷后,笔者发现温某向律师陈述的内容,虽然与其他同案的供述有所矛盾,但绝大部分都是能得到相互印证的。因此辩护人相信温某应当不构成抢劫罪。

二、理论准备:关于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依据《刑法》263条之规定,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应当具备“两个当场”的特征,包括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是指暴力行为与要求获取财物行为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连续性。

三、分析本案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温某是否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

本案出现可能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第一次行为是在出租车车内喷辣椒水的行为,但目前没有办法能够查清究竟是谁实施的。被害人称是温某军喷的辣椒水,温某军称是被害人自己喷的辣椒水,车内其他人均没有人看清楚是谁实施的行为。因此关于是谁实施了喷辣椒水的行为的陈述互相矛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证据补强,属于孤证。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温某军、温某等人是否存在喷辣椒水的行为无法查证属实。

本案出现可能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第二次行为是在桥上找到出租车司机,朱某、黄某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行为。该行为明显是属于暴力行为,而且当时在场的人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朱某、黄某、温某军、温某等人,该部分人互相认识,互为朋友;另一部分就是被害人出租车司机一人,当时出租车司机明显处于弱势劣势。在朱某、黄某等人殴打司机的时候,司机只身一人,很明显是至少达到了不敢反抗的程度。而且朱某、黄某施暴后当场拿走被害人手机和身上现金,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实施殴打暴力行为的人是朱某、黄某、温某军等人,笔者当事人温某并未存在任何暴力行为,连手上的出租车计时器也都是温某军扯下来之后随便递给了温某而已。在朱某、黄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当中,温某一开始是在围观,后来就开始阻止,再后来就直接走了,全过程没有暴力行为。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温某是否有非法占的目的

在本案当中,温某没有拿走出租车内任何财物,被扯下的计时器后来又给了其他人。被害人被拿走的手机和身上的现金是朱某、黄某等人之所为,犯罪嫌疑人温某未获得任何财物,也无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因此不能体现温某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温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

抢劫罪具有“两个当场”的特点,包括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如上所述,温某在全过程中没有使用过暴力行为,也没有胁迫或其他行为令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不满足当场使用暴力的特征;而且温某没有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没有夺走被害人身上、车上的任何财物,事实上温某也无获得任何好处,因此也不满足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作为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虽然几乎目睹了涉案的全过程,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得或不敢反抗,不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不应当构成抢劫罪。于是辩护人立即撰写法律意见,主要从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动机来陈述,即使本案其他人可能涉嫌构成抢劫罪,但证明笔者当事人温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本案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能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温某存在抢劫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检察机关最终以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实温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决定对温某不予起诉。

【律师点评】

笔者在办理本案时,感觉到吃力的地方体现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均有大量饮酒,部分犯罪嫌疑人更是醉了半程醒了半程。在律师无阅卷权利的侦查阶段当中,主要信息来源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本案当事人因醉酒,能够提供的信息互相矛盾、似是而非、零零碎碎、真假难辨。因此辩护律师的初步判断相对来讲比较困难和比较保守。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辩护律师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供述的合理性,又要考虑供述的真实性,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来为自己的观点找到合理的依据,同时又为日后的辩护开辟出道路。除了醉酒型当事人,还有吸毒型的当事人也比较难处理,醉酒的当事人多数都是不太记得自己做了什么行为,而吸毒的当事人往往会很肯定自己有做过某些事情,但是事实上可能啥都没做或者做的是另外一些事情。笔者遇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吸了毒后在街上与人发生口角打架被抓,会见时当事人陈述当天晚上他买了彩票并且中奖了,中了5个亿,但是现在被抓了身上的彩票不见了,怀疑是公安机关跟彩票中心联合搞他,故意让他兑换不了奖,强烈要求律师向公安机关要回这笔钱。遇到这些类型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就不要想能够从当事人身上获得什么更有价值的信息了,只能乖乖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仔细阅卷来得实际。然而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当事人,要注意甄别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把握好细节往往就能与当事人“越辩越明”。

这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信息当中,要尽量把每一个细节都问清楚,笔者的做法是首先以时间为序帮助当事人回忆案发当时的经过,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情的大致脉络,同时持怀疑的态度考虑是否存在不合理或矛盾之处。然后对于细节需要问的非常仔细,当当事人描述同案嫌疑人涉案行为时,要时刻留意这是的当事人同时在做了些什么;在当事人描述动作时,要想象当时的情景考虑发生该事件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在基本屡清脉络后,就针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与生活经验不符的情况进行主客观方面的进一步质疑。同时可以考虑使用倒叙、插叙的方式将认为不太合理的、不太自然的陈述冷不丁地再次询问。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帮助当事人更好回忆案发当时的情形,另一方面就是尽量排除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向公安机关、律师隐瞒事实即可蒙混过关,排除当事人不信任律师在向律师撒谎的心理。往往从细节入手,帮助了当事人回忆,或者刺穿了当事人的谎言和心理防线,那么对于辩护人掌握案件真实情况是大有裨益,能让律师的判断更加准确,对案件的考虑更加全面、客观。

另外需要特别提及的一点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理由当中能够针对主观过错上的犯罪动机,是非常少见的。毕竟我国人口众多,犯罪案件数量也是非常庞大,检察机关需要处理的案件也是多不胜数,因此很大程度上司法机关更加着重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做了什么,稍微有那么些证据就会认定当事人具备某种动机或犯意,推定,甚至默认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这有非常强烈的“客观归罪”倾向。所谓“客观归罪”,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负刑事责任。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是主客观相一致,笔者相信司法机关也是以该原则来审查每个案件,不会出现极端的“客观归罪”或极端的“主观归罪”。但事实上,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不可量化、不可视见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客观存在来演绎推理主观方面的情况。因此,即使在有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下处理刑事案件,也难免会走偏,出现经验主义的“先入为主”的情形,也难免在无明显证据的情况下要推断出主观过错情况时会出现“客观归罪”的倾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温某幸好走的及时,被害人手机、现金被劫走的时候其以不在现场,事后也没分取任何利益,否则就很难说得清其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很难出罪了。

温某不起诉决定书2.JPG温某不起诉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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