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陈某行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胜诉】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17-12-04

【案情介绍】

陈某行自2012年2月29日起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有猪肉档。于2016年4月23日,陈某行与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肉类供货合同》,约定陈某行将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需要的货物,包括肉和菜,按时送到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酒家仓库。并约定每月10日结上个月的下半月款,每月25日结本月的上半月款。

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25日,陈某行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每日的具体指示,将指定的肉菜送到酒家。依照合同约定,2016年5月25日应当结算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的货款;2016年6月10日,应当结算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的货款。但是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货款分文未付,拖欠至今,已违反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陈某行的委托,代理陈某行对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货款。

【诉讼请求】

1、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陈某行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肉菜货款共67937.95元;

2、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陈某行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肉菜货款共67937.95元;

2、判决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书】(节选)

判决书1“判决书2”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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