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取保候审】朱某霖等二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拘留30日后取保候审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17-10-15


【案情介绍】朱某霖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处理杂务。后公司安排其担任公司名下某直播软件的网络管理员,该直播软件存在涉黄表演,故朱某作为该直播软件的管理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

《刑法》第364条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张振杰律师接手本案后马上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朱某霖在管理该直播软件期间,确实可能存在某些主播利用该平台进行涉黄表演,但这些涉黄表演并非朱某霖组织,而且朱某霖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就是一旦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涉黄表演成分的,就采取关闭直播间、封号、隔离观察等措施阻止涉黄表演。因此朱某霖不但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而且没有容忍涉黄直播的存在,一直从事的是净化网络环境,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张振杰律师得知案情后,即刻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并将朱某霖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反馈给预审部门及检察院批捕科,最终检察院批捕科采纳律师意见,决定不予逮捕朱某霖,对朱某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释放证明】

拘留通知书.JPG取保决定书.JPG释放证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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