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轻判】李某文等7人涉嫌诈骗罪涉案29万经有效辩护轻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16-11-14

李某文等7人涉嫌诈骗罪涉案29万经有效辩护轻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

  2015年6月初开始,李某生先后纠集周某、王某、黄某辉、龙某、黄某保和李某文,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出租屋内,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资料,向山西等地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分别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以对方银行账号涉及非法活动为由,要求对方将银行账户内款项转至指定账户进行对比排查,先后共骗得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29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广州作为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案29万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经律师有效辩护,李某文等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介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要点】

  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诈骗所得资金流向不明、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犯罪行为对象不明;

  ②受害人将被骗钱款转入与本案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没法证明该钱款为本案被告所得;但诈骗罪是贪利性犯罪,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若钱款无法证明最终被本案被告人获得,则不能体现行为人贪利目的,未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

  ③本案被害人无法指认或确认行为人为本案被告人;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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