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轻判】刘某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58883元判处一年零七个月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
  • 2016-08-03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

2014年7月份开始,刘某朋以其租赁的房屋为窝点,将其回收的墨盒贴上爱普生、佳能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再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2014年10月14日,刘某朋被抓获归案时,在上述地点内查获带有爱普生标志的各型号墨盒共677个、带有佳能标识的各型号墨盒共42个、爱普生墨盒包装盒268个、佳能墨盒包装盒60个、佳能防伪标识168个,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58883元。

【罪名介绍】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起诉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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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1、排除非法证据:①排除关于涉案墨盒的真伪鉴定意见证据,因鉴定人是本案的被害人,并非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应当排除;②涉案墨盒在送被害人鉴定时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无法排除被害人染指涉案关键证据“墨盒”的可能性。

2、关键证据“墨盒”的真伪鉴定使用了抽样鉴定,不能排除存在真品、正品墨盒的存在。

3、价格鉴定意见未按市场平均价确定,而偏采纳被害人自身出具的价格意见。

4、涉案墨盒的商标权已穷尽,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真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没有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并不违反法律。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三万元。

【判决书】(节选)

0 (1) [最大宽度 1024 最大高度 768]~1刘吉鹏判决书 (2)刘吉鹏判决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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