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
2015年11月26日22时许,林某明(父)与林某庆(子)在佛山某饭馆吃饭,期间与林某明、林某庆同桌的蔡某贵打完电话,将一部黑色苹果IPhone6手机放在桌面,去领桌敬酒。林某明遂将该手机盗走,并递给林某庆,林某庆将手机放入随身斜挎包内。后林某明、林某庆离开现场,林某庆将手机藏匿在林某明小汽车的储物箱内。
【罪名介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起诉书】(节选)
【辩护要点】
①从犯;
②如实供述;
③归还被盗手机并积极赔偿;
④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判决结果】
判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