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
梁某从湖南老家开始一直从事刷卡机以及相应卡类的销售业务,2013年从湖南到广州创办一家公司专门从事机、卡业务。随着业务不断的发展,梁某所销售的刷卡机和卡片功能不断增强,如果被有心人利用,可以利用为复制银行卡、信用卡信息并进行盗刷。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可以用于复制银行卡信息的刷卡机和卡片授予他人,该顾客所在的诈骗团伙人数众多,达200度人,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为加强打击力度,追本溯源地查到他人用于诈骗的工具从梁某处购得,认定梁某是诈骗罪的共犯,于是对梁某也采取了刑事手段进行拘留,欲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罪名介绍】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
经过张振杰律师多次会见梁某,了解案情后认为梁某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向办案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同时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办案机关同意张振杰律师的意见,并对梁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