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侵权纠纷】聂某诉广东某旅游公司、阳江某旅游公司旅游侵权纠纷胜诉获赔偿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
  • 2016-07-24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13日,聂某与广东某旅游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同月15日,聂某参加广东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阳江温泉-闸坡大角湾-海上乐园二日游旅行团出游,当天下午到达闸坡大角湾。在由阳江某旅游公司承办的景区游乐场游玩期间,因广东某旅游公司与阳江某旅游公司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指使聂某遭受意外撞击而造成右手臂严重受伤并当场昏厥,经当地医院急诊处理后转入广东省中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干中段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同年9月3日,聂某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6866.31元。同月12日,经聂某要求,广东某旅游公司赔偿了医疗费16866.31元。2010年1月26日,聂某入院接受内固定拆除手术,术中再次骨折,被迫重新进行内固定,住院14天,产生医疗费18314.04元。2012年7月6日,聂某再次入院接受内固定拆除手术。同月14日,聂某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5197.36元。至聂某起诉之日止,仅广东某旅游公司向聂某赔偿了医疗费16866.31元,其他损失广东某旅游公司与阳江某旅游公司均不予赔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聂某的委托,为聂某进行诉讼维权。

【诉讼请求】

1、要求广东某旅游公司和阳江某旅游公司连带赔偿聂某共122701.07元(医疗费25495.62元、护理费830元、误工费2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鉴定费980元);

2、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要求广东某旅游公司、阳江某旅游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1、广东某旅游公司向聂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48398.28元;

2、阳江某旅游公司向聂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26710.67元。

【判决书】(节选)聂春案判决书0000_副本聂春案判决书0001_副本聂春案判决书0002_副本聂春案判决书0009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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