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发经过】
2014年3月11日10时30分许,张某贤驾驶小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对出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一无号牌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由东往西逆行至该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由于张某贤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同行,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结果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及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2014年6月30日,张某贤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罪名介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诉书】(节选)
【辩护要点】
①具有自首情节;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全体近亲属的刑事谅解;
③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④如实供述、当庭认罪。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