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
2011年5月,宋某强当选为当地第五届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1月,连任第六届,同案江某梅时任该村财务报账员。公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宋某强借中秋、春节节日慰问村民等名义,要求同案江某梅以土特产名义虚开了总额为428920元的发票,并在村里进行报账;在高新区管委会征地奖励款60万元未下拨的情况下侵占村集体资金60万元;宋某强借村委组织村民旅游之机侵占村集体资金4485元。2015年5月8日,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宋某强提起公诉。
【罪名介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起诉书】(节选)
【辩护要点】
①逢年过节进行节日慰问是该村的风俗民约,并非宋某强虚构;
②公诉机关对高新区60万元奖励款性质认定为村集体资金错误;
③被告人宋某强从60万元奖励款当中获得41660元并非职务侵占行为;
④被告人宋某强获得41660元并没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