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轻判】黄某珍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有效辩护轻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张振杰律师
  • 2016-07-24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发经过】

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9日,黄某因其妻子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就诊期间胎儿死亡,就死亡原因是否属于医院处置不当及责任分担问题与院方产生纠纷。院方拟死亡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进行处理,黄某等人对此不满,于是纠集黄某珍在内多名家属及同乡,并准备了横幅及拜祭物品,用在医院门口聚集拜祭死婴的方式向医院施加压力。2013年12月9日11时许,包括黄某珍在内的多名家属、同乡先后来到医院,在医院门口静坐示威,并抛洒冥纸、拉横幅及扩音喇叭播放录音等形式起哄闹事。同日14时55分许,院方与家属、同乡发生冲突,致院方工作人员多人受轻微伤,造成院方经济损失48078元经济损失。黄某珍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4日刑事拘留,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由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了公诉。

【罪名介绍】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起诉书】(节选)

黄巧珍案起诉书0000_副本黄巧珍案起诉书0002_副本

【辩护要点】

①黄某珍有稳定的家庭收入,非“医闹”人员;

②黄某珍仅有静坐、抛撒纸钱的行为,未参与组织、策划;

③院方处理医患问题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④黄某珍作为家属方已充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书】(节选)

黄巧珍判决书0000_副本黄巧珍判决书0067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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