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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取保候审】刘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罪,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后取保候审

来源:张振杰律师  作者:张振杰律师  时间:2022-12-09

【案情简介】刘某在短视频平台获知他人具有国内同胞在东南亚求职被虐待的视频,出于好奇购买、下载并观看,发现购买的视频并非单纯是国内同胞在东南亚国家就职的视频,还有几十部暴力、血腥的视频。刘某看完以后没有将下载的视频删除,而是留存在手机上。经网警侦查,通知刘某主动到指定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在刘某手机内发现50多部暴力、血腥的小视频。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先行行政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研判鉴定及审读,确认其中6部短视频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依法构成非法持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罪,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拘留。

【办案情况】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对刘某决定不予逮捕,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刑法》第120条之6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第1条第7、8款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罪名解读】

一、本罪是持有型犯罪。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故意支配或控制即可构成犯罪,而无论持有目的与原因。是什么原因持有,持有以后是否有复制、上传、传播、出售,在所不论。

二、本罪是情节犯。即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情节。这个严重情节,分四种,一种是数量上满足上述的规定,第二种是多次持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一般情况下多次为三,但“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现实中不好把握),第三种是曾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后又持有(注意:这种情况无任何数量要求),第四种是2年内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罪收过行政处罚后又非法持有的。

三、本罪要求行为具有非法性。非法性是本罪的本质特征,虽然持有,但因特定职务而持有的(如鉴定人员、物证保管人员等),因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非法性,不能构成本罪。

四、多发行政案件,少数因积量而构罪,导致此类案件行为人麻痹大意,误判违法成本。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这类行为在近几年来有增长趋势,这与我国信息化建设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信息网络的发展让传播更加迅疾。但绝大部分人以为就像一些短视频一样,下载下来看一下也没什么,大不了罚点钱甚至抓几天完事。但殊不知,短短几部小视频,就足以让人蹲大牢。当然,现实当中大多数的人看到这些暴力、血腥的视频,会比较抗拒和反感,一般都不会大量下载,下载了一般也不会大量留存。因此显示当中更多的情形,是违法但未达到犯罪门槛,多数与行政处罚结束,这同时也促成行为人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

【案件阶段性结果】取保候审

WX20221209-163802

WX20221209-16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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