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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证据不足不起诉】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不起诉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律师  时间:2022-06-09

      【案情介绍】


      自2020年9月开始,吴某、李某为非法获利,在广州市某电子城附近分别向他人收购无商标的手机电池及手机电池电芯,再找加工厂将手机电池及电池电芯加工在一起并贴上假冒小米、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然后将假冒的手机电池成品运至广州市某房存放,最后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广州市某电子商行”网店进行销售。吴某负责进货、加工、销售等全部环节,李某参与提货、销售等环节。2021年8月24日,吴某、李某分别在广州市某房、 广州市某电子城附近被抓获归案。经搜查,在广州市某房发现假冒MI(小米)手机电池共计8款1560个、假冒HUAWEI (华为)手机电池共计13款4407个。据被吴某供述,以上被查获的假冒小米、华为等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按最低实际销售价格核算共计人民币 74159.5元,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查获的假冒小米、华为等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实际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89772元;经小米公司、华为公司鉴定,以上被查获的假冒小米、华为等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均为假冒小米、华为注册商标之产品。经查,自2021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吴某、李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小米、华为等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125元。


      【律师观点】


      对于这种人赃并获的案件,律师的辩护空间通常会非常小,辩护工作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但是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吴某所涉罪名应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应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这两个罪名的罪状和量刑上十分相似,但是却具有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在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也即在2021年3月1日之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以销售金额作为标准;在2021年3月1日及以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就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的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合理成本。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司法机关不仅仅要调查清楚销售金额,也要调查清楚相应的合理成本。


      定罪量刑标准的变更,虽然使得该罪行为人的罪责刑的适应更为准确,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下是增加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增加,也就意味着刑事辩护空间的增大,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牢牢把握住这辩护空间及机会。


      回归到吴某的案件当中,货物未销售的价值及销售金额已经查清,但由于未销售货物价值未达15万入罪标准,而销售金额仅为54125元。按照修正前的标准,销售金额54125元已经完全达到入罪标准,但按照修正后的标准,违法所得的确定还需要合理成本的调查与计算,需要将销售金额54125元减去合理成本来确定。但本案中,虽然已经查清吴某的进货渠道,但且不能查清吴某的进货价格。一旦进货成本超过4125元,违法所得就低于5万元,依法不能构成犯罪;当且仅当进货成本低于4125元时,违法所得才大于等于5万元,依法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在不能查清进货成本的时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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