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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支某国诉高某良、程某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律师  时间:2017-10-15


【案情介绍】

程某丽注册有广州市海珠区某搬运服务部,与其丈夫高某良一同经营管理。2016年9月22日,支某国接到老乡老徐的电话询问是否有空去帮忙做搬家工作,支某国同意。2016年9月23日早上,支某国与高某良、老徐的儿子一起,由高某良驾驶货车,以搬运服务部的名义去到位于海珠区的客户家中进行搬家工作。搬运工作的报酬和分配、以及客户的联系均是高某良负责,在现场高某良负责协调和指挥整个搬家工作的进行。搬运过程中,由支某国与老徐的儿子合作将客户的洗衣机搬下楼,支某国搬运洗衣机时,被洗衣机压倒,当时支某国感觉剧烈疼痛,无法坐。后由高某良开车送去某医院急救,后高某良径自离开继续去搬家。完成搬家后高某良到某医院询问医生医疗费总额大约为6万左右,高某良认为价格偏高。遂即为支某国办理转院手续,为支某国支付某医院医疗费之后,于当日下午四时许转入某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手术治疗,确诊为T10、L1椎体压缩性骨折。

支某国手术后出院,委托某法医鉴定中心对支某国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2月1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结果为十级伤残。其后,支某国一直与高某良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并在海珠区某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的主持下多次调解无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支某国的委托,代理支某国对高某良、程某丽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货款。张振杰律师认为,支某国与程某丽、高某良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程某丽与高某良在搬家作业过程中没有对支某国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判决请求程某丽、高某良共同连带赔偿支某国医疗费51996.04元、误工费14868.27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951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980元,合共153058.31元;

2、判决程某丽、高某良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判决程某丽、高某良共同连带赔偿支某国85790.1元;

2、判决程某丽、高某良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1884元,支某国承担本案诉讼费1477元。


【判决书】(节选)

判决书1判决书2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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