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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广州盈科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履历:张振杰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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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撤案】陈某亮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黄金37天内撤案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  时间:2016-11-27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发经过】

陈某亮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答应跟随同案李某生、张某从福建到佛山找被害人王某,吓唬一下王某。李某生开车载上陈某亮、张某连夜赶到佛山,在王某工作所在工厂附近入住。次日下午,在下班期间锁定被害人王某并驱车尾随王某至其家楼下。陈某三人趁王某停车步行之际将王某带上车,被害人王某没有呼救挣扎。陈某等三人胡乱驱车行驶约10分钟后在一空旷高架桥底,让被害人王某下车并用言语吓唬王某。约10分钟后,陈某亮等三人骑车径直返回福建。事后被害人王某报案,佛山警方于2016年10月12日跨省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将李某生、陈某亮二人抓获归案。

陈某亮家属辗转找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张振杰律师,委托张振杰律师为陈某亮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服务。

【罪名介绍】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理结果:撤案转治安

经过张振杰律师多次会见陈某亮,了解案情后认为陈某亮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向派出所、公安分局预审科出具《建议不予呈捕律师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转为治安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张振杰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于2016年11月4日,即在刑事拘留陈某亮后的第23日,决定此案转为治安案件,不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陈某亮也于2016年11月4日被释放。

行政处罚决定书_副本释放证明书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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