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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取保候审】刘某等四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被指一千八百余万元,经两次退查,检院决定取保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律师  时间:2016-08-28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王某于2009年注册了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雇佣有刘某、朱某(男)、朱某(女)等人,一方面从事正当动物疫苗的购销业务,另一方面购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刘某从学校毕业之后经朋友介绍进入该公司工作,直接受王某领导,工作由王某安排。王某分发工作用手机给刘某、朱某(女),每当王某成功联系有业务时,就让客户直接打电话至刘某或朱某(女)的工作手机上。刘某与朱某(女)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听客户电话,并按指示分拣货物、出货,每月获得固定工资。

2015年11月案发,刘某、朱某(男)、朱某(女)被刑事拘留,刘某家属找到张振杰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要求继续侦查补充证据,最终经律师不懈的努力,检察院于2016年8月19日决定对刘某、朱某(男)、朱某(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刘某已恢复人身自由。

【办案思路】

《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公检法以及律师都需要考虑定罪与量刑两个关键性问题。本案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只有涉案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之上,方能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本罪的涉案数额不单只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因此公安机关需要查清涉案行为之外,还需要查清涉案数额,方能正确地适用刑法对涉案行为人科以刑事处罚,方能罚当其罪。

虽然公安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等指控涉案金额一千八百余万,但事实上存在如下瑕疵:

①一千八百余万元当中包含有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但同时也包含有合格的、正规的产品的销售金额,公安机关并没有将二者金额进行区分,将所有销售金额认定为涉案金额即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所有合格、正规的产品全部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这与事实不符。

②本案是单位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在犯罪成立方面只要众人共同的行为满足、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犯罪。但量刑处罚时,应当按照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区分主从犯,并按照各自经手部分进行量刑处罚。王某的公司于2009年成立并经营,刘某却于2014年才到该公司工作,因此刘某属于承继的共犯,仅应对其入职之后其所从事的涉案行为负责,而不应当对全案涉案数额一千八百余万负责。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刘某、朱某(男)、朱某(女)各自经手的部分进行核算审计,因此并不能科学、正确地评价该三人各自参与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观恶性程度,最终也无法科学、正确地区分该三人各自的罪责轻重。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将以上两个量刑的关键事实查证,检察院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在此时若继续羁押刘某、朱某(男)、朱某(女),很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羁押期限超过刑罚期限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被宣判无罪后面临国家赔偿的压力。律师认为,本案全案证据已经固定,各犯罪嫌疑人全面积极配合调查、办案,没有社会危险性,向检察院建议之后,检察院对刘某三人取保候审的决定。

【释放证明】

297964409805348944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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