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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广州盈科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履历:张振杰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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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民间借贷纠纷】许某杰诉陈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  时间:2016-08-04

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陈某安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遂向许某杰提出借款50000元,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担保物。许某杰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借款给陈某安,遂于2012年8月27日与陈某安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将50000元借给陈某安,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月息1%,共三个月。陈某安同时约定以陈某安名下的名爵牌小汽车作抵押担保,并于借款当日一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同日,许某杰通过建行账户将借款转账到陈某安的工行账号。一直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陈某安仅支付过利息1500元外,并没有付清本兮。经许某杰多次催收,陈某安不但没有还款反而对许某杰避而不见,许某杰对其债权的实现陷入了囹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许某杰的委托,代理许某杰对陈某安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借款及利息。

【诉讼请求】

1、要求判决陈某安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

2、要求判决许某杰就上述债权对处分陈某安名下小型轿车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陈某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判令陈某安归还许某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27日起按月息1%计付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并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利息);

2、决许某杰就上述债权对处分陈某安名下小型轿车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陈某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书】(节选)

许文杰判决书许文杰判决书2许文杰判决书3许文杰判决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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