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6日,赵某军经同乡郭某兵介绍到广东云浮新兴县为中铁隧道集团某公司工作(下称“中铁公司”),参与某隧道工程施工喷浆工作,月薪6000元。但中铁公司未与赵某军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2014年5月21日,赵某军在隧道工程施工时发生事故受伤,送院治疗后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军劳动能力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二级。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中铁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赵某军的委托,作为赵某军的代理人与中铁公司进行谈判并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者赵某军最终一次性获赔125万元人民币。
【和解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