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22日,吴某燕与崔某原、栾某签订《借贷担保合同》,约定吴某燕出借10万元本金给崔某原,期限1年,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月息2.5%,由栾某连带担保至崔某原还本付息之日。2011年11月24日,吴某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预先扣除利息9000元后,将出借款本金91000元转账至崔某原的银行账户上。直至还款期限届满,崔某原仅支付完利息,并未清偿本金,遂吴某燕、崔某原与栾某再次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借贷担保合同》,约定吴某燕以崔某原未清偿的10万元本金再次出借给崔某原,期限1年,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月息2.5%,由栾某连带担保至崔某原还本付息之日。至还款期限再次届满之日,崔某原也仅支付了利息,本金同样未清偿。吴某燕一直对该债务进行催收,但崔某原不但未予清偿还躲避吴某燕。直至起诉之日,崔某原仍欠吴某燕部分利息与本金。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吴某燕的委托,代理吴某燕对崔某原、栾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借款及利息。
【诉讼请求】
1、要求崔某原偿还借款91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
2、要求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崔某原、栾某共同承担吴某燕的律师费10000元;
4、要求崔某原、栾某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判令崔某原向吴某燕偿还借款本金905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0575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崔某原、栾某共同向吴某燕支付吴某燕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崔某原、栾某共同承担。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