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振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冯某锋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成员,2014年2月20日合作社与作为合作社代表之一的冯某锋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土地面积9.3亩,承包期限十年,自2014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年承包费共13950元,自第六年起承包费每亩增加50元。合同签字后,冯某锋交费合作社2014年承包费13950元和押金4000元作最后一年承包费,多还少补。2014年5月15日,合作社新旧社长进行交接。交接次日,合作社召开“家长大会”,全社108名社员共80人参加会议,其中74人同意解除冯某锋与合作社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事实上,涉案土地自2004年起一直由案外人租种至今,但案外人与合作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振杰律师接受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对冯某锋的起诉进行应诉答辩。
【对方诉讼请求】
1、冯某锋要求合作社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冯某锋要求其无须缴纳2015年土地承包费;
3、冯某锋要求合作社向其支付私自外转承包土地赔偿金18135元;
4、冯某锋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冯某锋与被告合作社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2、驳回原告冯某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