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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轻判】宋某强村主任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有效辩护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来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振杰律师  时间:2016-07-24

【案发经过】

20115月,宋某强当选为当地第五届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1月,连任第六届,同案江某梅时任该村财务报账员。公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宋某强借中秋、春节节日慰问村民等名义,要求同案江某梅以土特产名义虚开了总额为428920元的发票,并在村里进行报账;在高新区管委会征地奖励款60万元未下拨的情况下侵占村集体资金60万元;宋某强借村委组织村民旅游之机侵占村集体资金4485元。201558日,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宋某强提起公诉。

【罪名介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起诉书】(节选)

宋建强案公诉书0000_副本

【辩护要点】

①逢年过节进行节日慰问是该村的风俗民约,并非宋某强虚构;

②公诉机关对高新区60万元奖励款性质认定为村集体资金错误;

③被告人宋某强从60万元奖励款当中获得41660元并非职务侵占行为;

④被告人宋某强获得41660元并没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判决书】(节选)

宋建强刑事判决书0000_副本宋建强刑事判决书0021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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